释义 |
综合计时工作制的规定: 1、工作时间:综合计时工作制下,员工的工作时间通常不是按照固定的时段来计算,而是按照一定的周期来计算,比如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员工需要在这个周期内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工作量:综合计时工作制下,工作量是根据企业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通常包括任务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指标; 3、工作弹性:综合计时工作制下,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自由安排工作时间,比如早上可以稍微晚一些到公司,晚上可以稍微晚一些下班; 4、加班补偿:综合计时工作制下,员工加班的情况相对较少,但如果确实需要加班,企业或部门需要给予适当的加班补偿; 5、调休制度:综合计时工作制下,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和个人需要,申请调休。企业或部门需要给予员工足够的调休时间; 6、工资计算:综合计时工作制下,员工的工资通常是根据完成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来计算的。企业或部门需要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员工的工资计算公平合理。 综合计时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为: 1、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2、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综上所述,综合计时工作制是一种适应性强、弹性大的工作时间安排方式,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益,但也需要企业或部门建立合理的制度和考核机制,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