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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次申请临时牌照还要把车开过去么?
释义
    不需要。
    一、第二次办理临时牌照需要带什么手续?
    和第一手续是一样的。
    临时分为两种:一黄色临时牌照,另一种是蓝色临时牌照。
    黄色临时牌照可以到外地使用也可以在本市使用,有效期限为30天,收费标准为10元/张,最多可以办三次;
    蓝色临时牌照只能在本市使用,有效期限15天,收费标准为10元/张,最多可办三次。
    黄色临时牌照和蓝色临时牌照办理时提交的手续是一样的,均需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机动车合格证原件复印件、第三者责任险(交通强制保险)原件复印件、购车发票原件复印件。
    二、临牌没到期可以打第二张吗?
    第二次临牌只要在第一次临牌到期满足条件的是可以打印第二张的,临牌可以延期,我们常说的购置新车用的临时车牌一般都属于在本省内行驶的,有效期为15日,最多可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三次。所以提到的时间“日”都指工作日。如果购置的车辆需要跨省使用就要申请跨省分驾驶的号牌。过期后上路会按照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规定处理面临暂扣车辆、罚款200元、扣12分的处罚规定。
    三、临时牌照到期了,再次申请临时牌照时需要什么手续
    1、提前三天即可去车管所申领。
    2、机动车申领临牌最多三次,每次有效期15天。
    3、携带车主身份证、机动车发票、合格证原件即可。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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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2: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