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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是否曾审理过两次离婚案件?
释义
    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下落不明、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等,采用特殊地域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下落不明,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等。军人离婚诉讼和国外中国公民的离婚诉讼也有特殊管辖规定。
    法律分析
    第二次起诉离婚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可以是同一地点的,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也有例外,例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则实行特殊地域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然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地域管辖。例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军人离婚诉讼,根据情况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如果一方或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况下,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些规定,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离婚诉讼的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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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