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需要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才可以,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法律依据】: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冠脉支架报销标准及开展CHS-DRG冠脉支架置入病组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 高度重视。冠脉支架集采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医用耗材集采和治理高值耗材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助推支架集采工作平稳落地。 (二) 夯实基础。CHS-DRG付费是国家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冠脉支架置入是首个在全市范围内推行CHS-DRG付费的病组,各医疗机构要以此为契机,规范基础数据使用和采集,加强数据质量控制,确保病案、医保结算清单与医疗服务明细等信息及时、规范、完整、准确填报并上传,为下一步全面启动CHS-DRG付费夯实基础。 (三) 规范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患者入院和出院标准及诊疗规范,不得拒收、推诿危重患者;不得降低服务质量,不得要求未达出院标准的患者提前出院;严禁分解住院、诊断及手术操作编码升级等违规现象。 (四) 加强管理。各级医保管理部门要建立适合CHS-DRG付费特点的监管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减少服务、高套分组、分解住院、推诿病人等行为制定针对性措施,发现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 激励约束。市级医保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冠脉支架集采和使用的配套激励约束机制,医保资金节约部分按一定比例由定点医疗机构留用。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