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个记分周期满后,驾驶证积分重新开始计算,周期内的记录清零,但是如果被发现代替扣分并存在利益交易的情况,驾驶证将被暂扣6个月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谋取经济利益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到2000元罚款。第一次被处罚后被发现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谋取经济利益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到5000元罚款;同时,还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5年内不得重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