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召开听证会的程序 |
释义 | 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另外,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哪些: 1、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 2、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 3、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 4、听证监察人由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指派; 5、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听证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另外,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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