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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
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的职责和任务 第三章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范围和原则 第四章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分类和程序 第五章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的使用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 第七章附则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安泰经济发展公司,中保电子有限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关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是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批准建立的国家二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它在中保集团和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指导下,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应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服务、效率、廉明”的宗旨,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 第四条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办公地点设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 第二章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根据国家关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负责制定本系统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六条负责本系统机电产品的进口登记工作。负责本系统所需进口配额产品、特定产品的汇总、审核和转报工作。 根据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授权,负责本系统所需进口配额产品、特定产品的审批和办理进口手续。 负责本系统机电产品招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负责本系统办理机电产品进口统计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八条负责本系统外商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转报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国家限额外的外国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配额产品的转报工作。 第十条负责进口机电产品的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做好信息交流工作。负责或参与各类引进项目所需进口机电产品的前期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积极支持行业部门的技贸结合,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国产机电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和外国产品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情况。 第十二条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研究改进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负责向本公司领导和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总结、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负责对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提出异议的进口证件进行复查。协助海关、工商、公安、检察和监察等部门查处机电产品进口工作中的违章、违纪和违法案件。 第三章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范围和原则 第十四条进口管理的范围:包括机构设备(如汽车及维修设备等)、电子产品(如计算机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备品配件在内,不论何种外汇来源,不论何种进口渠道或方式,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均需按本办法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五条进口管理的原则:在保证促进保险业务发展的前提下,要有利于保护支持国内工业的发展,促进国内技术进步,提高出口创汇的能力。 第四章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分类和程序 第十六条配额管理。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家相关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列入配额管理。 (二)进口单位凡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需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三份及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直接报送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凡符合转报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由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申领配额证明。 (三)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四)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零部件,根据海关估价,如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其以上的,可视为构成整机特征,按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规定办理。 (五)进口配额产品的单位,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申报下年度进口配额,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汇总、平衡后,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申报下年度进口配额。 第十七条非配额管理。 (一)国家对进口配额管理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实行非配额管理。其中对国内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尚处于工业生产起步阶段,国家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 (二)特定产品进口,由用户提出进口申请并报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由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审核后,组织用户办理招标。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按中标结果发放进口证明,海关凭进口证明验放。 (三)实行自动登记制的非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由用户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报送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符合以下条件的机电产品给予登记。 1.进口的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2.进口的机电产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 3.进口的机电产品符合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凡符合登记条件的,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在10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单位发放《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海关凭《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第十八条严禁采取化整为零,分签合同、分口岸、分户等方式进口机电产品。 第五章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的使用 第十九条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分为《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过期失效。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申领许可证并对外签约的,进口单位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3个月的延期手续,但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第二十一条《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为特定产品进口凭证,其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到货 物报关日期止)为1年。如进口产品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到货的,进口单位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 第二十二条《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到货物报关日期止)为1年,某些制造周期长的产品为2年。如进口产品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到货的,进口单位可向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申请延期,并加盖“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在机电进口证明有效期内,如进口的产品需要更改品种规格、数量或金额(实际用额超过原登记用汇10%)的,进口单位要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更改,办理更改手续,并加盖“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严禁买卖或转让进口证明,不得将批准进口使用的机电产品擅自转让或倒卖。 第二十五条由于某种原因不再使用和作废的进口证明,必须及时交回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接受国家机电进出口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发放进口证明情况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对伪造、买卖、转让和擅自更改进口证明的,由海关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附件:二机电产品进口附表 附件:三进口配额证明 附件:四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附件:五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附件:六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附表 点击查看以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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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