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法人代表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盈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最低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法律客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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