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现行《 公司法 》第151条的规定,股东代表 诉讼 的适格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立法虽然没有对“他人”的范围予以明确,但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也应解释为包含在“他人”之中。因此,凡是对公司实施了不正当行为而对公司负有 民事责任 的人,在公司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情形下,都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