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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释义
    法律分析: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违法事实和证据;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五条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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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0:5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