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九条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十条孕期保健 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