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
释义 |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的裁判规则 (1)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本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故应把该权利人应尽的义务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所谓“必要”,是指不向相邻权利人提供这种便利,就会影响相邻权利人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同时,提供便利不应超过不动产权利人所具有的能力。 (2)自然流水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应视不同情形确定。 一是要兼顾相邻各方的利益; 二是坚持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 三是利用有限的自然流水灌溉农田,有用水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用水协议的,应按照“先近后远,由高到低”的顺流原则处理;四是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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