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司法认定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一、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概念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律问题 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997年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997年刑法主要对本罪主体进行了调整,将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缩小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界定和制定本罪的法律意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相沿积久而成的风尚、习俗,是逐渐形成的难以改变的生活方式,主要表现在服饰、饮食、节庆、居住、婚姻、礼仪、丧葬以及生产活动等各个领域,既包括物质生活也包括精神生活,它是少数民族历史和文化传统、心理素质以及道德、宗教观念、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具有社会性、规范性、地域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并具有严重情节的,作为犯罪而予以处罚的法律意义在于: 第一,有利于实现《宪法》规定的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各民族保持自己的风俗习惯和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体现,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 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实质上是对各民族平等的具体体现,对民族风俗习惯的侵犯,也就意味着对宪法所规定的民族平等权利、民主权利的破坏.刑法将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作为犯罪而加以处罚,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类犯罪,其实质就是通过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从而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 第二,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长期历史文化的积淀,对维系少数民族社会秩序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存在相互帮助、团结友爱、尊老爱幼等一些良好的社会道德.因此,少数民族对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有着特殊的感情.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利于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则会损害民族团结.因而对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论之以罪,绳之以法,是为维护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第三,有利于推进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风俗习惯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千差万别构成民族文化的多姿多彩,反映各民族独特的生活方式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道德风习,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具有鲜明的民族色彩. 各民族有的风俗习惯本身就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表现出来,如苗族的芦笙会、“鼓脏节”、傣族的“泼水节”等,都闪耀着民族文化的灿烂光芒.以法的形式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使改革具有法律保障,有助于民族文化的改革,进一步丰富与发展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的良性因素. 三、司法认定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且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汉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少数民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人客观上须具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指各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在婚姻、服饰、饮食、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俗,而且这种风俗习惯是整个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而不是少数民族中个别人的行为习惯。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如强迫回民实行火葬,改变饮食禁忌等; (2)破坏少数民族的民俗活动,如扰乱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阻挠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仪式等; (3)‘禁止少数民族改革本民族的陈规陋习; (4)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进行诋毁、攻击、贬损等。 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使用暴力、胁迫、利用权势、行政措施等方式进行侵犯,如果使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少数民族放弃或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不能构成犯罪。 3、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 (1)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或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民族纠纷的; (2)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修正) 第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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