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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矿产资源的法律分类
释义
    (一)能源矿产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二)金属矿产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十矿、镍、钴、钨、锡、铋、汞、锑、镁、铂、钯、钌、锇、钛、铑、金、银、铌、钼、铍、锂、锆、锶、铷、镧、铈、错、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锰、镱、橹;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三)非金矿产金刚石、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
    一、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2、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3、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二、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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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8: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