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通告 入鲁返鲁人员提前3天 向所在村(社区)申报个人信息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了确保您和亲友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建议您非必要不出行,确需出行的,请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并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提前了解疫情防控规定。 入鲁返鲁和返乡前请主动与抵达目的地联系,了解目的地的疫情防控规定和抵达后的对接服务流程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请暂缓来鲁。 二、返乡人员和行前报备。 我省定义的返乡范围包括县(含县级市)域、城市建成区以外的远郊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农村疫情防控重点区域。目的地为上述区域,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为返乡人员,请本人、亲属或单位于抵达目的地前3天向所在村(社区)申报个人信息、抵达时间、交通工具和健康状况等信息: (一)自外省入鲁返鲁的人员; (二)省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的人员; (三)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 返乡人员请于出发前7日内在出发地有资质的核酸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未携带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包括核酸检测报告或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的,请于抵达当日第一时间到指定的集中服务点进行登记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未出具前请在服务点等候。返乡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其他入鲁返鲁人员,请携带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包括核酸检测报告或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或抵达目的地后进行核酸检测,并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其他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