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京牌小客车向子女、父母转移登记
 (一)转出方(车辆登记所有人)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是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二是个人名下有一辆本市登记的小客车且有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或注销登记信息(可申请更新指标的有效数据信息)或有效期内的未使用小客车指标。
 拟转出车辆登记状态须为:在公安交管部门处于正常登记状态(正常登记状态指:车辆处于检验有效期内,且未被盗抢、未进行抵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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