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印花税单位,2018年的具体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可在次年1月底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及时通知纳税人。1月、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纳税申报期分别截至当月15日。2月15日至21日,2月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月22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 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 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格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