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属于当事人签发委托收款凭证时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及帐号; 4、收款人名称及帐号; 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合同名称、号码; 9、委托日期; 10、收款人签章。 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按照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帐号的,帐号与户名必须一致。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业务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