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暖气费迟交能怎样 |
释义 | 暖气费属于公共设施消费,不交会被停掉,没有暖气用 一、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二、取暖费报停流程 1、客户持产权证明原件、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到热力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填写《停止供热业务登记单》。 2、客户申请停止供热的房屋无拖欠热费。 3、客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停供工时费及相关费用。 4、客户申请停供的房屋需全部停止供热不允许部分停供和拆除。 5、采暖设施周边有装潢或其他障碍物的客户须自行拆除。 6、停供后不影响其他客户供暖。 7、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法律依据 《供热采暖》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缴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才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规定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则按照用热量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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