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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对境内运送偷渡人员的活动进行定性?
释义
    境内运送偷渡人员属于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如果运送过程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根据不同情形,刑罚的严重程度也会有所不同。这些规定旨在打击偷渡行为并维护国家边境的安全。
    法律分析
    一、境内运送偷渡人员如何定性
    1、境内运送偷渡人员应当属于犯罪行为,行为人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过程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偷越国(边)境罪的处罚情形有哪些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5、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6、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结语
    境内运送偷渡人员属于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运送人数众多、使用不安全交通工具、违法所得巨大等情形,将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在运送过程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将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将处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违法所得巨大、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等情形,将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刑罚转换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提请刑罚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罚转换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作出刑罚转换裁定。对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其判处的刑罚和期限予以转换;对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刑种、刑期:
    (一)转换后的刑罚应当尽可能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相一致;
    (二)转换后的刑罚在性质上或者刑期上不得重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也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高刑期;
    (三)不得将剥夺自由的刑罚转换为财产刑;
    (四)转换后的刑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低刑期的约束。
    被判刑人回国服刑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转换后的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罚转换裁定,是终审裁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二百七十八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并附有关法律文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需要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应当附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
    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公函,先向有关口岸所在地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控,但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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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4: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