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农业保险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