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低价承包土地三十年合法吗 |
释义 | 一、低价承包土地三十年合法吗 不合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最长30年,超过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部分无效,无效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最新《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出租期限因为土地性质而不同,其中耕地最长为30年,草地林地最长为50年。并且农村土地出租有严格的限制,不能用于非农建设,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非法行为。 二、土地承包的经营权纠纷如何处理 (一)首先解决土地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主体问题 1,发包方的主体。发包方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情形下,村民小组的利益是独立的,其法律地位也必须独立。此时发包方的主体只能是村民小组而不是村委会。因为村民小组发包土地是基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事实和依据农村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代表村民小组集体进行的。 2,承包方的主体。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但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如果承包方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后,承包方的主体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农户或者个人。这里对农户的主体需要强调一下,农户是由一定数量的家庭成员构成,不是单指户主一人,因为在家庭承包方式中该农户所有家庭成员都要接受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正确的表述方式是在农户代表人姓名后缀“承包经营户”作为当事人的称谓,并另行标注农户代表人的姓名、性别等自然情况。家庭承包是为保护每一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让他们公平享有社会资源;而其他方式承包体现的是效率原则和主体多元化,意在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司法解释第20条在规定一地数包纠纷处理原则时,首先在原则上将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以优先保护。对于均未依法登记的,因主张权利的各人均系依据承包合同,所主张的权利均为债权。依据债权平等原则,只能确定生效在先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本着保护土地利用的角度,司法解释第23条第3项规定,已经依承包合同合法占有并实际承包经营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的,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此外,司法解释第20条仅强调了“依法登记”,并未规定要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意义在于:只要在登记机关登记即已完备了民法典意义上的公示要件。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集体经济组织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这在传统民法上没有得到明确。《民法典》已经明确其用益物权的性质。权利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即在法律规定的承包期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使用土地的权利,其权利的实现以占有土地为前提,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他人的侵害,享有物权请求权及占有诉权,以保护自己对所承包的土地的完满占有和使用。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是通过其他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因为当事人是通过达成承包合同来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承包期限,所以一般作为债权予以规范和调整。但如果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经营权证书的,其也有物权的效力,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