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调解受理的是民间纠纷,根据纠纷所指向的对象,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财产纠纷;侵权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社会管理方面的纠纷等。同时,《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范围也作出了限定,即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三是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法律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第二十一条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