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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银行托管的P2P平台会出现非法集资的可能吗?
释义
    一、分为2网贷平台本身犯罪、针对2网贷平台犯罪以及2网贷平台参与犯罪成为共犯等类型。二、《揭2平台非法集资三大犯罪类型存刑事风险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作者:A第一种是2网贷平台直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比较常见的手法有:一是理财产品模式,先以出售理财产品形式吸收投资人资金,再寻找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二是借短贷长模式,即对借款进行期限拆标,将长期借款拆分为若干短期借款,以借新债还旧债,形成资金循环三是自融模式,将吸收到的公众资金用于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的经营发展。2网贷平台在国外发展之初是为了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直接交易,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脱媒,实现借贷双方自主交易和直接交易。而在上述操作模式中,2网贷平台偏离了单纯的信息中介的角色,实际掌握了资金供给和需求,隔断了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联系和信息交互。更为关键的是,平台可能面临资金期限错配的流动性压力,且资金池模式因信息不透明、缺乏监管而易发挪用、诈骗甚至卷款潜逃等风险。第二种是行为人利用2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一是某些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将2平台作为吸收公众资金的通道。实践中某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和2平台合作,或设置自己的2平台,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项目,经由2平台完成融资。上述机构之所以如此迂回地融资,是因为其在业务准入、融资杠杆上限、吸收公众资金等方面均有明确的监管规则。如根据银监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而通过与2网贷平台的合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融资杠杆等规定可能被突破,2网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公众资金的线上平台。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利用2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根据相关追诉标准,行为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一定的数额、人数,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际案例中,由于某些2网贷平台未充分尽到对借款人身份核查义务,借款人以多个虚假身份名义发布多个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上述两类情况中,2网贷平台成为吸收公众资金的通道。2平台与机构合作集资或者由机构设立2平台进行集资活动,可能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共犯自不待言即使仅为集资人提供平台服务,若有证据证实2网贷平台明知借款人身份虚假、发布大量虚假借贷信息仍默许其借款,或者对借款人的借款对象人数和数额持放任态度不加限制,因2网贷平台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2网贷平台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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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7:3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