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先后完成了海东撤地设市、玉树撤县设市、平安、乐都撤县设区、撤茫崖行政委员会和冷湖行政委员会合并设市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部分乡镇进行了调整毕猛,经过调整,全省乡由2010年以来的229个减少到2018年的223个,镇由2010年的137个增加到耐宽2018年的143个,街道由2010年的30个增加到2018年的37个。通过开展撤地设市、撤县设昌数亮区、撤县设市、撤乡建镇、撤镇设街道等行政区划调整,进一步优化了城镇空间布局,调整中小城市市辖区规模和结构,促进了小城镇、中小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的发展壮大,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了载体和支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