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狩猎证规定的有哪些呢? |
释义 | 狩猎证规定:狩猎证进行狩猎活动,必须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1、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所需目的的; 2、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 3、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在10日内向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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