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原因的意义 |
释义 | 重整制度的价值在于将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以牺牲重整企业债权人的债权以换取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正如徐*栋认为:“正义首先是一种分配方式,无论是利益或不利益,如果其分配方式是正当的,能使分配的参与者各得其所,它就是正义的;其次,正义是通过正当的分配达到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状态。”当债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重整制度作出的选择是符合一般正义的原则的。 重整原因在重整程序中的意义在于: (1)它是决定重整程序能否开始的实质性条件; (2)它是决定对债务人在重整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所为的某项行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依据。对于重整原因,各国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大致相同,即当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不能支付之虞时,便可对其开始重整程序。由于破产重整制度不仅影响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和保护的力度之大小,而且影响到失业人数多少,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所以世界各国或地区根据本国或地区的实际状况,通过法律制定了相应的重整原因之标准。纵观世界各国或地区在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原因时,其所采取的标准不尽相同。 一、公司重组需要清算吗 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 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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