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应提交在线填写的申请表打印件,请勿复制、下载和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签章应为原件。 2、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 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 例外交存:请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 3、有关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等。 (1)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申请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的需盖公章) 4、其他证明文件 修改他人软件应当授权许可的,应当提交授权书; 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 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 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登记时,需要提交有关企业变更(合并或分立)、终止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企业合并协议、清算报告、企业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继承人继承的,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等。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