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权利凭证是指记载权利内容的象征性的证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如 汇票 、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和一部分实物债券等都有权利凭证。此时出质人需要将该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交付时设立。2.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在我国,部分债券如记账式国库券和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公司债券 等都已经实现无纸化,这些债券没有权利凭证,如果要出质,就必须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如记账式国库券须到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公司 办理出质登记,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公司债券 则须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