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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释义
    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如下;
    (一)银行提供对外担保:为境内外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实行指标管理,指标不超过本外币实收资本的50%或外汇净资产;取消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非融资性担保实施风险管理,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中一方为境内法人,或至少一方是境内机构依法在境外设立或持股的机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无需外管局核准。
    (二)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余额管理与逐笔核准相结合
    (三)境内企业
    1、被担保人须是担保人依法在境内外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2、被担保人不得为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资源开发类企业除外;净资产应为正值;
    3、对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4、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担保无需批准;
    5、担保履约逐笔核准,履约后追偿所得外汇资金结汇需经外管局逐笔核准;
    6、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15日内到外管局办理登记
    (四)注意事项
    1、对外担保金额不受被担保人的股权投资比例限制
    2、融资性担保项下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借贷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3、非融资行担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权限和金额
    4、取消担保人外汇收入要求限制
    5、对外反担保:对境外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纳入对外担保管理,为境内机构提供的反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
    一、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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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1: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