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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外担保政策:公司担保规定
释义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投资或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受规定支配的股东不能参与表决,需由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拓展延伸
    担保责任限制:公司对外担保政策的调整
    担保责任限制是指公司对外担保政策的调整,旨在规范和限制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和条件。这一政策调整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财务稳定和风险控制,避免因过度担保而导致的财务风险。根据新的政策,公司将对担保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确保担保项目符合公司的战略目标和财务能力,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公司还将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担保决策的合规性和透明度。这一调整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结语
    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和限额要求。为了确保公司财务稳定和风险控制,公司将制定担保责任限制政策,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还将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担保决策的合规性和透明度。这一调整将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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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0:5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