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企业资质设置 |
释义 | 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暂定级、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资质证书; 3、二级、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资质证书; 4、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经省建设厅审查后,由省建设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资质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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