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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见客票需要再次支付票钱吗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一、承运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安全运输义务
    承运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因此,由于机器放置的原因而产生的货物毁损责任在于承运人(驾驶员)。
    只有在装运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液化气体罐车、整车运输的爆炸品、氰化物、砒霜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如起爆器材炸药、气体放射性货物、四级放射性货物和带有辐射源的仪器、仪表、器械需要派押运人。
    (二)承运人的通知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负有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当然,承运人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收货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的情况下,方负有上述通知义务,如果因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如托运人在运单上填写的收货人名称、地址不准确,或者收货人更换了填写地址或联系方式而未告知承运人的,承运人免除上述通知义务。
    二、旅客的权利与义务
    旅客的基本权利是要求营运单位确保他们能及时、安全、舒适地运送到目的地。旅客有义务配合运输部门认真执行有关乘车、登机、上列车、轮船等规定。
    1、旅客有权收取车资凭证。出租车乘客有义务按计价器显示金额付费,对不给凭证或使用IC卡,及遇读卡机损坏时,可拒付或免付车资;
    2、旅客乘车、机、船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禁运物品,以及危害旅客、污损车、船、机等物品乘车、船、机。
    3、军人、公安人员等随身携带抢支乘车、船、机的。须示《持枪证》,枪管必须空膛。
    4、旅客应自觉维护乘车秩序,服从站务、车务、机务人员的管理,爱护公共设施,自觉接受违禁品、危险品的检查。
    5、违反相关规定,使他人遭受损害或损坏运输工具、站场设施的,应依法赔偿损失。旅客应严格遵守车、船、机的安全规定,不得妨碍驾驶操作,车、船、机未停妥前不准上下客,开启门窗。
    6、提倡文明乘车,主动照顾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旅客,儿童须有成人旅客携带。车、机、船厢内禁止吸烟,不准乱扔杂物,严禁进行赌博等违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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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