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二) 劳动合同期满 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15个月×2551元=38265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个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