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唐河县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中关于对法律文书使用管理的规定,将加强法律文书监管作为提高办案质量的重点来抓,充分发挥法律文书公正执法载体功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规范三个程序,切实提高法律文书制作和管理水平。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结构的固定化;(二)用语的成文化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委托检察官决定。本规则对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有关规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