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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煤矿15条重大隐患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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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