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车司机驾车行至弯道路段时,因嫌其他车辆速度慢,便猛踩一脚油门加速,连续超越多辆车后,在向左变道准备超越一辆大货车时失控,加之驾驶人应对不当,车辆瞬间冲出高速路面并侧翻在护坡上。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当时车速达到110km/h。 法律分析 小车司机驾车行至弯道路段时,因嫌其他车辆速度慢,便猛踩一脚油门加速,连续超越多辆车后,在向左变道准备超越一辆大货车时失控,加之驾驶人应对不当,车辆瞬间冲出高速路面并侧翻在护坡上。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当时车速达到110km/h。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