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档案将伴随一个人的一生,档案的完整性对于个人、组织都非常重要。毁坏档案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但辅导员恶意抹黑,影响到个人名誉,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大学辅导员没有权利撕学生档案!不管你做了什么,就算整个学期不去学校,他也没有资格撕毁档案,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因为这是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档案法24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6、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