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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第二次流产是否可以继续领取?
释义
    生育金领取条件: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失业妇女、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生育金领取条件有以下解释: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拓展延伸
    上海市流产政策:第二次流产是否有领取补助金?
    根据上海市的流产政策,第二次流产是可以领取一定的补助金的。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完成第二次流产手术后,向相关部门申请领取补助金。具体的领取金额和申请流程需要根据个人情况和政策规定来确定。通常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手术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者妇幼保健机构,以获取详细的政策解读和申请指南。请注意,政策可能会随时变化,建议您及时关注最新的政策信息。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可以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具体条件包括本市城镇户籍、所在单位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或者是失业妇女按规定参加了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或者是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在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情况下,还有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对于上海市的流产政策,第二次流产后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领取补助金,具体金额和申请流程需根据个人情况和政策规定确定。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以获取详细信息。请注意政策可能会有变化,及时关注最新政策信息。
    法律依据
    《上海市生育保险政策》第十三条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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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