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检务督察:负责对本级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决定情况进行督察;负责检风检纪督查有关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政策。 2、控告申诉:负责受理向本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和来信来访;承办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3、案件管理: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机关员额检察官办案考评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管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本级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是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工作。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1、侦查监督部门 2、公诉部门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4、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5、监所检察部门 6、监所检察部门 7、检察技术部门 8、纪检、监察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