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1月2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通过,其中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60日,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 浙江省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妇女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浙江省、广东省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都作了规定,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进行合并计算,也就是再婚夫妻再婚后也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陕西省司法厅近日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合法生育的父母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儿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