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运车车牌能不能上私家车 |
释义 | 营运车车牌不能上私家车。 车辆营运证”,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向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的车辆营运证。 办理货车营运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道路货物运输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3、已经聘用或者即将聘用的货车驾驶员的驾驶证的原件和驾驶证复印件; 4、用途为货物运输的货车行驶证以及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5、拟投入货车数量的承诺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货车营运证办理流程如下: 1、货车驾驶人携带购车发票,行驶证,身份证,驾驶证,准驾证,检测合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工商行政大厅办理道路运营许可证; 2、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3、携带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税务登记; 4、到当地车管所申请货车牌照; 5、五个工作日后凭照相单到公路运输管理站取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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