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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陌生人借钱不还怎么办
释义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讨债:
    1、直接向对方索要欠款;
    2、如果对方不还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款,起诉后要注意搜集对方欠款,以及欠款尚未归还的证据,如可以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据材料。如果法院判决后,判决书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还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催促对方还款。需要注意申请支付令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债权人;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而且,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
    4、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于借钱不还的人具体如下:
    债务人借钱不还,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到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2、经判决后仍不还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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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