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下文将对这三种类型及其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进行论述。 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一、表见代理制度是什么 表见代理制度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且相对人在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充分相信其有代理权,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种,表见代理意在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进而保障交易安全,应为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包含在广义的无权代理之中。区别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其后果应归于本人,待本人履行完义务之后,可依据内部关系向行为人追偿。构成表见代理除须具备代理的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几个特殊要件: (一)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是无过失的。 (三)本人具有过失。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表见代理分为三种类型:即(一)授权表示型。(二)权限逾越型。 二、因表见代理而有效的合同适用法律关于可撤消合同的规定 如果表见代理行为有效,所订立的合同存在法律关于合同可撤消规定的情形,那么,无论是被代理人还是善意相对人,都享有法律赋予的申请撤消的权利。合同可以因为表见代理而有效,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最终生效。在存在可撤消情形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都可以行使当事人的撤消权,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合同有效并不必然有利于善意相对人,如果因此排除了相对人主张撤消该合同的权利,显然违背了表见代理的立法本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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