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级劳模有什么待遇 |
释义 | (一)荣誉津贴 1.县级劳动模范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2.县级农业劳动模范年满60周岁无固定收入者,每月发给荣誉津贴200元。 县级劳动模范中被评为省、市级劳动模范的,一律按最高一档的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能累计享受。 荣誉津贴的列支按《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也无法解决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经费由县财政负责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县级财政负责解决。 (二)医疗费补助 县级劳动模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个人自负部分按40%给予补助。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三)体检和疗休养 县级劳动模范一般每年由县总工会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医疗健康档案。县总工会不定期组织部分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到外地短期疗休养。 (四)特殊困难补助 对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应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五)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之日起停止执行。 以上是关于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劳模生活困难补助、特殊困难帮扶、春节慰问、重要节日和纪念日走访慰问、疗休养和健康体检补助、荣誉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分级负责、“一卡化”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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