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法律依据】: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