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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法经历了三次修正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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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6:4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