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财产不得保全 |
释义 |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被执行人下列财产。扣押和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庭生活所需的服装、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所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要的生活费用按照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物品; 4、未公开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为身体缺陷所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用品; 6、被执行人获得的勋章和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的名义与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不得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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