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官可以配枪吗? |
释义 | 检察官可以配枪。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检查,法纪检查,监所检查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司法警察因执行公务的需要,可以借用公务用枪。但是配枪的条件特别多,管理也很严格,执法人员要经过严格的射击考核才可以配枪,但是用到枪的情况还是比较少的。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政治人事部门资格审查后,参加省级人民检察院枪支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填写《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报相应公安机关批准后,领取《公务用枪持枪证》。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配备枪支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需要什么手续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 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第十二条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是枪支主管部门,未设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的,由该院办公室负责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分管侦查工作的正、副检察长,在侦查案件中担负执行公务的司法警察,经批准可以使用枪支。第八条 使用公务用枪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配枪资格,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一)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二)因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三)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四)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五)有酗酒恶习的;(六)违反规定滥用枪支的;(七)违反枪支保管、使用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八)其他应取消配备公务用枪资格的情形。第十三条 携带枪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将枪支、弹药交给他人玩弄、保管和使用;(二)严禁将枪支、弹药存放在家中、办公室的普通桌柜内或其它不安全的地方;(三)严禁用枪支开玩笑和枪口对人;(四)不准带枪酗酒、游览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五)不准带枪进京,如确系需要,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六)不准用枪在他人面前玄耀、耍威风或恫吓群众;(七)不准玩弄枪支、随意鸣枪或打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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