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受人的回赎权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回赎是指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行使取回权后,在一定期间内买受人履行支付价金义务或完成其他条件后享有的重新占有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行使该回赎权是为了防止出卖人为实现自我债权而再次出卖标的物,从而能使原买卖合同恢复到正常履行的状态。这里所谓的一定期限即回赎期。 对于回赎期的法定期间,我国并没有确定规定,而是由双方约定的期间和由出卖人单方指定的期间这两种意定期间。其中,买卖双方是通过自由意思表示来约定回赎期的,故一般应该予以许可,而且这种约定既可以是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是出卖人在取回标的物后的双方约定。但是出卖人单方指定的期间,应该是合理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的,且不阻碍买受人回赎标的物,而不是不合理的,抽象的,无法实现的。若出卖人单方指定买受人在数分钟内进行回赎,或者要求买受人当场回赎的,或者该指定期限朝令夕改,致使买受人无法判断的,都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应认定该指定期间不发生效力,不能约束买受人。 一、买卖合同逾期了可以主张违约金和违约金吗 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逾期交付的,可不可以主张违约金,要依据双方的约定而定。 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即使不能主张违约金也可以主张实际损失。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约定有违约金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而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约定数额或者方法计算向买受人赔偿损失; 既未约定违约金,又未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计算方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的损失。 在出卖人逾期尚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在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对出卖人逾期交货时,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比约定的交付期的市场价格降低的; 应按实际交付标的物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价款;如果市场价格较约定交货期时的约定价格上升的,则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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